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電子產品牽涉廣闊資料,包括事主一直保存的通話紀錄、個人電子紀錄、相片等,再者,搜查手機涉及第三方權益,因為手機內有事主的聯絡人資料,亦有與他人溝通的紀錄,如果隨意查看是侵犯他人及第三者私隱,故隨意查看手機的做法沒有法律基礎。 分享 facebook 高院昨天就2014年七一遊行領頭車司機岑永根提出的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辭,裁定警方除緊急情況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內的數碼資料;但同時裁定警方做法未違憲。警方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及會研究判辭,就跟進行動徵詢律政司意見,包括判決對現時檢取及檢驗手提電話作罪案調查用途的做法及程序可能構成的影響。「警非緊急查手機須手令」七一違不反對通知書案覆核勝訴 分享 facebook 明報報導,2014年七一遊行主辦方民陣的領頭車被指行駛太慢,警方三天後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名拘捕岑永根及另四名民陣成員,五人手機一度被警沒收。岑永根同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嚴重侵犯私隱。法官區慶祥昨天裁定申請人部分勝訴,警方須支付申請人三分之二訟費。由於警方已交回以上五人的手機,也未曾檢視其手機內容,故法庭不另作命令。據報導,當年同時被沒收手機的民陣前召集人楊政賢昨在庭外表示,這次覆核是保障人權的重要一步,佔領運動後不少被捕人士均被警方以威逼方式檢視手機資料,相信裁決能保障市民私隱因警方濫權而受損,並要求警方盡快根據判決修訂指引。報導稱,本案主要爭議《警隊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則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法官指出,此條例於1992年曾作修訂,以配合《人權法》中任何人都不應被無理拘捕或扣留,及任何人的私隱不應被無理或非法侵犯的條文,法官認為有關修訂合乎比例,故裁定此條例未違憲。法官引述美國及加拿大兩宗案例指稱,手機並非危險武器,不可能如公事包般能收藏武器,並不能造成即時危險,警方不能單以手機可作備份文件為由,在沒有搜查令下查閱。他指,警方如擔心手機內資料可被遙距刪除,可將手機電池移除,或將手機放入阻隔無線電通訊的袋內,以保存證據。示威過來人「警曾逼解鎖手機」報導指出,高院昨天裁定警方如在非緊急情下,必須出示法庭手令才可查閱市民手機資料。社運人士周諾恆表示,在2014年6月舉行的反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示威中,他被捕後曾遭警方毆打,並被逼交出手機及解鎖密碼,令他一度擔心警方會將手機的敏感資料當成證據,對他及其他社運人士作出不利指控。周諾恆事後曾入稟區院,就被警方毆打案一事,向時任警務處長曾偉雄索償。前線警員盼制定清晰指引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表示,尊重法庭決定,冀管理層制定清晰指引,供前線警員參考。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現時無具體指引提及查看被捕人士電子產品內容的做法。有前線警員稱,無論截查或拘捕要查看當事人手機,警員多會說明原因及懷疑干犯的罪行。有人權組織指出,電子產品內涉及被捕人士以外的第三方私隱,警方隨意查看的做法沒有法律基礎。明報報導,警隊條例第50(6) 指,警察有權查看被搜查者身上的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內的任何部分,惟未有提及適用於電子設備。至於搜查的紀錄,根據警方供內部人員的指引《警察通例》中提到,警務人員須按規定,就任何形式搜查記錄在警察記事冊,包括記錄被搜查者的個人資料、搜查的日期及範圍、搜查原因等。此外,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警隊並無具體指引提及有關查看電子產品的做法,在處理嚴重罪行如凶殺案或非禮案等緊急案件時,查看疑犯手機資料具迫切性。該人員稱,事主有知情權,查問為何要求查看其手機。據報導,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電子產品牽涉廣闊資料,包括事主一直保存的通話紀錄、個人電子紀錄、相片等,再者,搜查手機涉及第三方權益,因為手機內有事主的聯絡人資料,亦有與他人溝通的紀錄,如果隨意查看是侵犯他人及第三者私隱,故隨意查看手機的做法沒有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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