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航擔任空服員20年的桃園黃姓男子,去年6月24日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被解雇,華航7月改調地勤、11月解雇,新北地院認定黃男行為有罪,但黃男遭解雇後找職業工會到桃園地院反告華航違反勞基法,桃園地院以華航「解雇太慢」為由判空服員可復職。華航今回應「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該男行為已嚴重影響飛安,華航尊重判決,但將繼續提起上訴。黃男去年6月24日日加入桃園市空服執業工會發起的罷工行動,當日因蔡英文總統出訪友邦,他為喚起社會大眾注意,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隔天就被警方查,去年7月改調地勤,被判3個月徒刑後,華航於11月間以言行不檢情節重大、有損公司形象解雇。黃打官司指,謊報專機有炸彈在8月初被起訴,公司早就知道此事,卻在11月7日通知解雇,違反勞基法從知悉起30天內解雇的規定,主張雇傭關係存在。華航雖指在7月改調地勤是因還在偵審期間,無從確認黃是否有謊稱機炸彈情事,調查程序完畢後才於11月解雇,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解雇有理。不過,桃園地院認為,黃男謊報詐彈行為,在去年6月25檢察官偵訊時他已坦承,媒體都有報導,華航知悉後在7月改調地勤,但遲至11月7日才解雇,確實違反勞基法30天內解雇的規定,判華航敗訴、空服員可復職。華航指出,每一位旅客的平安抵達,是華航人工作使命中最重要的託付,尤其身爲空服員,在發生飛安顧慮時,只有萬般小心善盡保護旅客的角色,豈有爲勞資意見不同,就製造假警報,以旅客驚嚇、社會恐慌威脅,已嚴重影響飛安,華航絕不容許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華航強調,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一般民眾違法尚難逃法辦,航空服務人員更受乘客託付與社會期待。本案在刑事部分,當事人已被新北地院認定嚴重影響機場秩序及飛安並判決有罪;至於當事人被解雇後提訟反告是否有理,華航尊重判決,但基於公司維護航安決心,將繼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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